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银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飞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贻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飞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万元、综合管理费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飞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马晖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高尔夫海景花园怡阁11b号房产(深房地字第**);查封了担保人李漪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城康桥花园二期20栋e311号房房产(深房地字第**;查封了担保人范伟忠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13区8栋927号房产房产(深房地字第**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银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已生效,其解除对担保物查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马晖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高尔夫海景花园怡阁11b号房产(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2455**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漪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城康桥花园二期20栋e311号房产(深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1095**。三、解除对担保人范伟忠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13区8栋927号房产(深房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5492** 执行员路来祥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