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红岭大厦**。负责人李健。被执行人唐衎,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93058.44元及利息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对处分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3B号房产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1.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B号房产,并委托进行拍卖。2013年7月12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房产由同亚楠(身份证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1092177元,买受人同亚楠已付清拍卖款。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B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房产归同亚楠身份证号码××)所有,成交价格人民币109217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