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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4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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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连支行。代表人朱红勇。被执行人刘友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辽林,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刘友成、丁辽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1670.06元及利息9565.28元;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友成、丁辽林上述债务在保险金额105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2.7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友成、丁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名下的存款21318.06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