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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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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李松玉。被执行人李福利,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成渠,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福利、梁成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福利、梁成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3995.86元,利息1443.23元、罚息12.12元、复利10.63元(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12年2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依法处分被执行人梁成渠名下之抵押物(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房产)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两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401.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梁成渠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3E-106号的房产。经本院委托深圳市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24日)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人民币294700元。评估报告书已依法送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梁成渠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3E-106号的房产。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钟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