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被执行人王华伟,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素辉,女,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普,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辉达物流有限公司、王华伟、郭素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8724.79元和利息以及罚息(利息、罚息以238724.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止。截止2012年3月19日,本金逾期罚息为7986.82元,逾期利息为10086.17元,利息逾期罚息为529.72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建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806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辉达物流有限公司、王华伟、郭素辉、李建普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64133.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邓志伟
书记员:黄俊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