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大朋,男,满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邹平海,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依容,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大琴,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胜梅,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雅发印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镜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海、钟依容、刘大琴、陈胜梅、雅发印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987830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