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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与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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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泰企业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香逸名园**。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3A04-A。法定代表人季宏。被执行人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季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深仲裁字第20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应于上述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73972.50元、仲裁费55082元,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满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G03609-0306号宗地,因是轮候查封无法处理;现该宗地新建办公楼(1栋十五层)地面建筑面积1)地面建筑面积18429储大楼(1栋十五层)地面建筑面积8)地面建筑面积89436钢式仓库(1栋二层)地面建筑面积1)地面建筑面积12003平方米共**建筑物筑物,本院予以查封。因上述三栋建筑物未进行权属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张贴在上述建筑物公告予以公示,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理。同时,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上述部分宗地,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应交纳的租金已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执裁字第7173号案件冻结并扣划,且该案未执行完毕,本案暂无法冻结、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