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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邓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韶乳法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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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伍国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建华,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松有,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国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麦利财、邓凤珍、邓国强、丘财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3)韶乳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麦利财、邓凤珍、邓国强、丘财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国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亚坚

书记员:冯少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