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伍国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建华,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松有,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邓国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麦利财、邓凤珍、邓国强、丘财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3)韶乳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麦利财、邓凤珍、邓国强、丘财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国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亚坚
书记员:冯少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