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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红与潍坊市寒亭第二制鬃厂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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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第二制鬃厂。

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第二制鬃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寒朱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第二制鬃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寒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坊子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