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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俞长征与宛智慧、肖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芜执字第00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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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俞长征,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宛智慧,男,196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肖林,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何基凤,女,1962年3月10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宛智慧、肖林、何基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宛智慧、肖林、何基凤向申请人俞长征返还借款共计200000元、诉讼费5789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3242元。但被执行人宛智慧、肖林、何基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林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