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后邦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奚亮,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汪分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7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奚亮银行存款41000元整,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