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孙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70元、执行费446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皖B-号本田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孙军所有的皖B号本田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后宗刚审判员:吴小兵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徐茂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