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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与李桂芬、江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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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红讯。被执行人:江丽,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芬,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桂芬、江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