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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徐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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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被执行人:徐光荣,男,1962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徐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光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王红梅审判员:曹锋

书记员:何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