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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国君、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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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君,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耀,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12)贵执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国君所有的牌号为R9XXX的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已被依法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国君所有的牌号为R9XXX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