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国君,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池州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耀,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12)贵执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国君所有的牌号为R9XXX的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已被依法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国君所有的牌号为R9XXX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