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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汪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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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负责人:周超,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汪家才,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汪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贵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曹锋审判员:杜志鹏

书记员:汪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