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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脊岭分理处与杜国胜、吴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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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脊岭分理处。负责人:马义,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杜国胜,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冬青,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0045-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杜国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杜国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锋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