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脊岭分理处。负责人:马义,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杜国胜,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冬青,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0045-1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杜国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杜国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锋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