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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方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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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士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光发,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方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光发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光发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13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勇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