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士夫,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士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确认张士夫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5840元,2013年4月19日前偿还本息4584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士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张士夫与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在评估后愿意以车抵债,且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