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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永强与张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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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海龙,曾用名张德红,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刘永强与张海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海龙清偿刘永强63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海龙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张海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龙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