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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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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王德义,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王德义于2013年7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000元,余款本息合计47444.3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还清。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义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德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德义银行存款10668元(含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6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