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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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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文均,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文均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张文均欠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6000元,于2013年9月13日付10000元,同年12月底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由张文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