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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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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县信用联社**。法定代理人梁永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国洲,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有流水线等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流水线等资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