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县信用联社**。法定代理人梁永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国洲,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有流水线等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泉县龙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流水线等资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