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马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景民,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书功,男,1973年8月29日出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姚建国,男,1976年8月9日出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俊臣,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华,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景民、李书功、姚建国、孙俊臣、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姚景民、李书功、姚建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人民币计84116.88元,承担诉讼费2076元,负担执行费1162元,合计人民币87354.88元,姚景民、李书功、姚建国、孙俊臣、孙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书功已偿还31826.37元,还清了其名下借款。并对被执行人孙俊臣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姚景民、姚建国、孙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