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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东、马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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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跃进,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凤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

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账户:17312199801********,现因被执行人马凤成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73121998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