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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晓波、耿宾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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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支行,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马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俊,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身份证号码:34代码67755538-2。

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2122196109030037。被执行人刘晓波,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耿宾宾,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涛,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刘晓波、耿宾宾、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晓波、耿宾宾、刘涛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支行20357.8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晓波、耿宾宾、刘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波、耿宾宾、刘涛均在外,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