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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耿玉芹、肖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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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耿玉芹,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肖雷雷,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耿玉芹、肖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耿玉芹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39元。肖雷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玉芹、肖雷雷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