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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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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彬,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1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王学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569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学彬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