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房桂影,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桂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房桂影支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27697.82元。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桂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桂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桂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房桂影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