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桂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房桂影,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桂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房桂影支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27697.82元。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桂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桂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桂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房桂影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