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孙元心,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元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孙元心自愿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1266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1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合同约定)孙元心负担案件受理费308元。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元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元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元心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孙元心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