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随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庞静,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庞静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326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庞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