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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磊、胡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委字第0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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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包卿,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磊,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胡宁宁,女,1984年3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磊妻子。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磊、胡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0283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李磊。胡宁宁支付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9338.51元、逾期利息2794.79元(截止到2012年9月29日),借款利息5897.38元(截止到2012年9月29日),从2012年9月29日至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磊、胡宁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磊、胡宁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磊、胡宁宁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临执委字第000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此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磊、胡宁宁常年没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0283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