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曾成春。被执行人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执行人王加成。被执行人张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加成、张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加成、张剑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