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堰潭,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法定代表人沈红珠。被执行人刘宏林,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柯建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王常亚,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仑区。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4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