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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刘宏林、柯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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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堰潭,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法定代表人沈红珠。被执行人刘宏林,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柯建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王常亚,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仑区。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4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