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杨少伟。被执行人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其。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王隘)。法定代表人吴雨水。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邬海菊。被执行人王军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其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委字第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