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王云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志明。被执行人王云伟。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达楚审判员:赖小良代理审判员:丁盛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