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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雷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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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被执行人雷鹏,男。

本院受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雷鹏信用卡纠纷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因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已将来函及附件退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雷鹏信用卡纠纷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李宏宪审判员:王海杰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