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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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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主要负责人:廖国忠,行长。被执行人林庆文,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建文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庆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庆文已经自愿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