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被执行人:程梦馨,女,汉族。
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程梦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透支款4864.07元及利息和费用4603.38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4月30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梦馨现住址不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4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