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沈怡花,女,汉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沈怡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38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怡花支付信用卡透支款4962.82元及利息和费用18.9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3日)。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怡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怡花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初字第00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