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李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清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009。5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灿辉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