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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刘海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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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刘海青。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刘海青(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