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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姜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珠香法执字第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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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陈南欢,行长。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3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姜伟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4030.74元(暂计至2012年8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珠香法执字第3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七林代理审判员:王丽慧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