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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黎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商初字第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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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险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黎涛,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成志,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机构代码证:72558591-5。负责人宫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黎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黎涛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林黎涛负担。

审判员:李晓峰

书记员:苗振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