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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冯天秀、张永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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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天秀,女,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永刚,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红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秀、张永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冯天秀、张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王伟代理审判员:郝杰代理审判员:朱华

书记员:卢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