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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兴春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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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兴春,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勇审判员:潘如文审判员:**强

书记员:胡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