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兴春,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勇审判员:潘如文审判员:**强
书记员:胡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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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兴春,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勇审判员:潘如文审判员:**强
书记员:胡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