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8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秦群力。被执行人深圳正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羿。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深(宝)社限令(2013)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即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24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265253.78元、滞纳金11617.19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276870.9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正盟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祁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