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瑞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法定代表人孙世波,经理。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联谊实业** 法定代表人庄永波,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9046.4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