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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云光申请执行江安县怡乐镇强壮小学校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江安执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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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云光,男。被执行人江安县怡乐镇强壮小学校。法定代表人李云清,校长。

本院在执行沈云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怡乐镇强壮小学校社会保险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8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称正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办理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