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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建芬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工伤保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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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建芬。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住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胡林村**。投资人代志平,厂长。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眉东劳仲案字(2012)第7号仲裁裁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至今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建芬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366.52元。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胡林建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3日按执行标的全额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仲案字(2012)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